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实施近十年来取得积极成效
2024-07-12 电动堆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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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施安全法是特种设备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近10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对该法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特种设施安全法实施情况报告26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报告认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深入贯彻实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健全,特种设备产业快速发展,特种设施安全形势持续改善,法律实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检查中各方面普遍认为,在特定种类设备数量快速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的贯彻实施有效防范、减少和遏制了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了特种设备产业快速发展,有力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2013年相比,2022年特种设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分别下降了52.4%、65.1%、84.8%,法律施行后的十年间未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 报告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提高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相关部门和地方积极做好制度配套工作,完善特种设施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组织制定修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健全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加快标准制定工作;修订更新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对部分设备的定义重新予以明确,突出重点监管、分类监管和科学监管。但报告也指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的实施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还面临产业发展存在短板弱项,企业主体责任尚未全面落实,监管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行业监管体制仍需理顺等问题。 鉴于此,报告建议,夯实制造业基础,支持特定种类设备行业高质量发展;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各项安全落到实处;强化支撑保障,提升安全监管效能;进一步落实多元共治要求,增强法律实施效果。 报告显示,目前,特定种类设备领域已经形成由1部法律、1部行政法规、114部地方性法规、8个部门规章、143个地方政府规章以及50个安全技术规范、2520个标准构成的特定种类设备法律制度体系。 与此同时,检查中,有关方面反映,特种设施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些规定难以适应安全监管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目前,部分法律制度亟须补充完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与其他法律法规间的衔接协调还需加强,鼓励科技创新缺少配套激励制度,缺陷特定种类设备召回制度需要细化完善。 对此,报告建议加强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推动修订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梳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与安全生产法等协调问题,增强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协调性;落实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加快修订《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研究提出锅炉等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统筹安全和节能环保的规定,细化锅炉、压力容器等特定种类设备在节能、环保和“双碳”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增加节能环保工作的具体要求,推动安全绿色发展;支持指导地方对电梯、燃气瓶等单项特定种类设备开展“小切口”立法;加快相关标准修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修订更新特定种类设备目录。 值得关注的是,报告还提及了有关老旧住宅电梯老化问题,指出住宅电梯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检查发现,由于老旧设备的淘汰更新机制、安全评估机制不够健全完善,长期带病运行,防范和化解老旧设备的安全风险亟待重视。目前,住宅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明晰。住宅电梯归全体业主共有,使用管理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电梯管理上易相互推诿,无法有效落实安全责任。一些物业公司低价选择维保单位,维保企业相互压价、无序竞争,维保工作有效性得不到保证。 同时,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资金不足也是问题之一。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大城市老旧高层住宅的电梯维修经费欠账较多,业主出资意愿不强。地方政府筹措资金依然有限,缺乏长期保障机制。此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仍需破题。在电梯加装过程中,业主对资金来源、费用分摊比例等意见分歧较大;加装电梯的井道、井道和房屋之间连接等缺少相应技术规范及监管的要求;老旧小区多无物业管理,无法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此外,部分经营性自建房私自加装用于公共服务的电梯,未按规定申报,游离于特定种类设备监管之外。 报告建议采取明确住宅电梯管理责任主体、建立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机制、建立更新改造资金长效机制、保障更新改造质量、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举措,健全住宅电梯综合治理,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