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铁拳行动”再出击!福州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4-12-02 电动堆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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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治乱、市场流通领域整治,在全市范围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全市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明显问题,严查14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

  2024年4月25日,福州市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达城电瓷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的1177只绝缘子电瓷件,罚款13.8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电瓷件商品上使用与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福建利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4年1月2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建利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维护保养电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328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9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清市某小区住宅乘客电梯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福建利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小区电梯维保单位在对小区一期64台电梯进行8月份下半月定期维护保养时,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电梯层门地坎、层站召唤、层楼显示进行定期维护保养,该局遂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福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维保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该小区104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每月每台电梯的维保费用为344元。2023年8月下半月,当事人在对该小区二期64台乘客电梯进行半月定期维护保养时,未按前述规定项目来维护保养,8月下半月的维保费用为11328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1日,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罗源县城关智巧电动车商行改装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12月28日,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罗源县城关智巧电动车商行进行现场核查。检查中发现店内两辆电动自行车与产品说明书不符,涉嫌进行了改装,该局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后,擅自更换了一个较长的鞍座及边盖板。至案发日止,涉案车辆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加装部件的行为,违反了《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罗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市艺海兰蒂摄影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4月1日,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福州市艺海兰蒂摄影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日,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2022年7月25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艺海兰蒂肖像企划书,消费者当场交完定金后并未在一年内消费,后消费者联系当事人表示不想消费了,要求退还定金。当事人以协议中有“您须在交付定金(全款)之日起的一年内享受本协议的拍摄服务,超出一年未拍摄的,不论何种原因,我们有权解除协议,您所缴纳的全部费用将不予退还”等文字内容,拒绝退还定金。

  当事人格式条款中“不论何种原因,我们有权解除协议”的规定,属于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