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4-09-06 厂房升降货梯

产品内容介绍

  工程机械或辅助施工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电动清扫车、电动洒水车、电动三轮车、电动灰斗车、电动叉车、电动挖掘机、电动升降作业平台(含剪叉式、直臂式、曲臂式、桩柱式)及电动砌筑升降平台等,不包含可在公路、城市道路行驶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行驶的车辆

  本通知适用于通州区行政区域内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动工程车辆的管理。别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的施工现场及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电动工程车辆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对于各类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进场、调配使用、维修保养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等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内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的安全生产状况每周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附件6),发现安全风险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分包单位应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要求,加强车辆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对电动工程车辆的安全使用实施日常管理。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电动工程车辆的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理,将电动工程车辆的监理要求纳入监理细则,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要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内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的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附件6),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实施工程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应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电动工程车辆使用安全管理,组织督促监理、实施工程单位采取一定的措施保障施工现场内电动工程车辆的使用安全,按时换破损、不满足安全使用上的要求的电动工程车辆。建筑设计企业应定期不定期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电动工程车辆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电动工程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内容包含车辆采购、报验、登记、使用、维修保养、检查、人员管理等,并指派专人负责电动工程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电动工程车辆进场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做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进入施工现场的电动工程车辆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整车标志、外廓尺寸、行车制动性能等指标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填写电动工程车辆进场报验单(附件1)。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电动工程车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附件5)。

  电动工程车辆使用单位应安排拥有相对应驾驶经验和能力的人员驾驶电动工程车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电动工程车辆进场登记制度,所有车辆要进行逐一登记(附件2),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进场后实施挂牌使用(附件3),做到定岗、定人、定责。作业前,必须有专人对驾驶人员进行有明确的目的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电动工程车辆的使用单位一定要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填写电动工程车辆维保工作记录(附件4),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电动工程车辆应在规定区域内行驶,电动工程车辆驾驶员应提前熟悉行驶路线和周边路况,严禁驾驶员饮酒后驾驶电动工程车辆。

  电动工程车辆临时停放、装载等待时,应确保空挡、断电且采取可靠的防溜措施。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电动工程车辆使用情况做抽查并进行记录(附件5)。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实施工程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电动工程车辆固定停放场所,并组织按规定场所统一有序停放,严禁在临建房屋和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电动工程车辆。

  电动工程车辆停放时应确保无法启动操控,并加设防溜措施。

  电动工程车辆、电瓶车及其他电动车辆应由专人在指定地点进行充电,且确保周围无易燃及可燃物;充电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强过程检查。

  分包单位应每周对电动工程车辆做维修保养,施工总承包单位定期对维修保养、人员交底等情况做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当施工现场电动工程车辆发生车身严重锈蚀、变形、开裂,动力系统、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控制管理系统、行驶系统、传动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等损坏或失效时,必须立马停止使用。对于已被不再使用的电动工程车辆,待维修后应报请监理单位重新组织联合查验。经检查验证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查验不合格,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组织退场。

  区住建委将加大对各参建单位使用和管理电动工程车辆工作情况的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电动工程车辆停放、维护保养、退场及充电管理,切实有效防范电动工程车辆违章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