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发布特定种类设备违法典型案例
2024-11-08 厂房升降货梯
产品内容介绍
特种设备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公共安全、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特定种类设备重点场所、重点设备、重点风险隐患,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未经使用登记违规使用、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已报废特定种类设备、无证上岗作业等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保障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平稳运行。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集中公布十大特定种类设备违法典型案例,希望全市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总局73号令《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74号令《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两个规定”的精神,以案为鉴、汲取教训,全面落实特定种类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2022年12月12日,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在对位于椒江区市府大道金地中城广场的庙会活动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特定种类设备(海盗船)无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证、未经检验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1日开始经营海盗船项目,单次收费价格20元至30元不等,共收费75笔,共计2920元。该海盗船安装固定在货车上,经测量,货车车厢离地高度为130厘米,静止状态下海盗船座椅离车厢距离为150厘米;启动时,海盗船开始摇摆,消费者可以到达的高度超过2米。该海盗船已符合特定种类设备中“大型游乐设施”的定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海盗船,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4日,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开设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锦川路15号的台州市黄岩牟某辉机械模具加工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械未经检验。经查,该台起重机械是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安装的,当事人自安装后使用至案发,未对该台起重机械进行检验。该台起重机械横梁上未标注信息,吊钩上标注“15t”,电动葫芦和吊钩之间由六条铁链连接,实际起重量为16t,符合《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关于起重机械的定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9日,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线索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厂房内有一台无设备信息铭牌、处于通电状态、按动升降按钮可以正常工作的简易升降机。经查,为方便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花费五万元找散工制作一台简易升降机。该简易升降机无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生产厂家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及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电动葫芦起重量为2t,属于列入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路桥区局责令当事人拆除该简易升降机,并处罚款32000元。
2022年3月31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锅炉使用的燃料与资料不一致,经查,该锅炉设计以油或者气作为燃料,但当事人为了节约成本,在未经监督检验的情况下,擅自找人拆除了出厂原有的燃油燃烧器,并安装了生物质颗粒燃烧器。根据TSG11-2020《锅炉安全技术规程》7.4.1规定,液(气)体燃烧器的更换属于重大修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的重大修理过程应进行监督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临海市局作出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6日,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本市新河镇城北工业区的浙江金某朵针织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在三号厂房东面发现一台通电状态的升降机,该升降机内存放着货物;另执法人员在三号厂房西面发现另一台通电状态的升降机。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上述两台升降机的检验合格证明资料。经查:上述两台升降机在未经检验的情况下,安装好后就投入使用。在实施查封期限内,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尚未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三号厂房东面和西面两台简易升降机。综上,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处罚款50000元。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行为,处罚款50000元。以上两项合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0元。
2023年4月26日,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玉环市某北家具五金股份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中,在其厂区进门第一幢厂房发现一台土制升降机,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该设备的特种设备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该局当场对该升降机实施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聘请设备安装工、电焊工安装涉案升降机,安装完成即投入使用。至2023年4月6日检查当日,该升降机未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未经检验合格,该升降机轿厢面积4.9平方米,提升高度10米。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停止使用上述升降机,处罚款50000元。
2023年3月6日,天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于2023年3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份购进一台叉车,放在台州某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厂内搬运货物。于2023年3月1日开始使用直到本局现场检查时停止使用。期间当事人未对该台叉车申请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及牌照等,使用该台叉车的经营额及获利无法计算。该叉车于2023年3月24日经检验合格,当事人于2023年4月4日办理了使用登记证。叉车在投入使用前,应依规定申请首次检验。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及时对叉车申请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30000元。
2022年10月13日,仙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厨房内入口处发现一部送餐电梯,该餐梯为通电状态,同时电梯门上写有“送菜专用,闲人勿动”的字样,执法人员进入厨房时当事人工作人员正在使用该餐梯送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电梯检验报告。经查,为方便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自安装该电梯后未经过检验机构检测进行及时检验并且此后连续9年都未经过定期检验。该电梯无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生产厂商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许可及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案发之后当事人积极拆除电梯重新寻找有资质安装方安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仙居县局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厂内发现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正在使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台设备的相关资料及有效检验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三门县市场监管局对台州隆创模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7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滨海路190-1号的台州市某州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1辆出厂编号为511105、型号为FD35、发动机编号为12011243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叉车作业人员证等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查实当事人除本次违法行为外,以前没有其他受过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1.对使用特定种类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责令改正;2.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的行为责令改正;3.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责令不再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并处以4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