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9-07 爱游戏体育平台入口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大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盘活力度,建立资产共享调剂机制,提高资产配置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20〕54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筹盘活改革的实施建议》 (鲁财资〔2023〕1号)以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上统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公物仓,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设备、办公家具、房产、一般公务用车和特殊资产等进行集中收储、合理调剂、依法处置的运作平台。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范围包括:
(五)经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
(六)举办(参加)会议、展览、文体、典礼,以及开展普查、调查、临时活动等购置的资产;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委托菏泽兴菏技术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单位,负责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六条政府公物仓资产上缴、调剂使用和处置等事项,通过“山东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进行网上办理。
第七条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制定市级政府公物仓相关政策制度;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作为市级政府公物仓的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级政府公物仓的管理审批工作。
第八条菏泽兴菏技术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作为受托运营单位,按主管部门要求办理资产的收缴、调入、调出、借用、出租等具体业务,并实施仓储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和保管维护机制,接受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时报送政府公物仓运行情况。
第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申请,按规定办理资产调拨、借用和归还手续,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使用政府公物仓资产的管理维护,确保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并填写《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缴库单》,经单位主管部门初核、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备案后,办理资产移交入库。资产上缴单位理应当及时核销资产账务,并在“山东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减少相关资产信息。
(一)每年年底前,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理应当组织资产清查盘点,于次年3月底前,将闲置资产移交政府公物仓。
(二)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政府公物仓。
(三)举办或参与市级以上会议、展览、文体、典礼、普查、调查、临时活动等购置的资产,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政府公物仓。
(四)涉及机构改革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接收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凡超过规定的相关标准配置的,应当在机构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将资产移交政府公物仓。
(五)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交政府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六)其他应上缴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政府公物仓。
第十一条因履职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新增配置资产,首先由主管部门统筹自有资产解决,自有资产不足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应当通过政府公物仓调拨或借用方式解决;政府公物仓不足以满足且适合租用的资产,可通过“政府公物仓租赁平台”租用。
(一)资产调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拨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填写《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调拨单》,经单位主管部门初核、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备案后,办理资产出库。资产接收单位理应当将调入资产及时登记入账,并在“山东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中增加相关资产信息。
(二)资产借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借用政府公物仓资产,应当填写《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借用单》,经单位主管部门初核、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审核、市财政局备案后,办理资产出库。资产借用单位理应当按期归还资产,经政府公物仓检查验证合格并办理资产入库。借用期间发生资产损毁、丢失的,资产借用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出库时资产净值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政府公物仓资产因报废等原因要处置的,由公物仓主管部门填写《菏泽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单》,报监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置。
第十三条政府公物仓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市级政府公物仓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运营单位每季度末向政府公物仓主管部门上报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内容有本季度资产上缴、调拨、借用、处置以及资产存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