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内部调拨单是否缴纳印花税
2023-11-28 爱游戏体育平台入口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产品完工后由我公司统一调拨到各地分公司和子公司对外销售,调拨单上注明产品数量和结算金额。请问我公司用于调拨物资的调拨单要不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条关于“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的解答明确,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不是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公司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公司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公司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对公司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公司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你公司调拨物资的调拨单属于明确供需关系及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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