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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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1日,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制定的儿童家具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儿童家具的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识、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填补了国内外儿童家具产品质量发展要求和检测的新方法的空白。现将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参阅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家具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警示标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岁~14岁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

   以铰链或旋轴连接,在操作时可能会产生挤压、剪切作用的机构。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伤害的、危险的、可触及的突出零部件。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伤害的、危险的、可触及的边部。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伤害的、危险的、可触及的尖端。

   覆盖在潜在危险边缘或突出物上以减少危险性伤害的部件。

  产品的外观尺寸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软体家具产品外形宽、深、高的尺寸极限偏差为±10mm,其他家具产品为±5mm。

   木材含水率w应符合:8%≤w≤产品所在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1%。

  产品不应有危险锐利边缘及危险锐利尖端,棱角及边缘部位应经倒圆或倒角处理。产品离地面高度1600mm以下位置的可接触危险外角应经倒圆处理,且倒圆半径不小于10mm,或倒圆弧长不小于15mm。

  产品不应有危险突出物。如果存在危险突出物,则应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如,将末端弯曲或加上保护帽或罩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保护帽或罩在按7.5.2(保护件拉力试验)测试时,不应脱落。

   a)产品刚性材料上,深度超过10mm的孔及间隙,其直径或间隙应小于6mm或不小于12mm。

  除门、盖、推拉件及其五金件外,产品不应在正常使用载荷下产生危险的挤压、剪切点。如果产品存在折叠机构或支架,应有安全止动或锁定装置以防意外移动或折叠。按7.5.4(折叠试验)测试时,产品不应折叠。

  当产品有不透气密封空间(如门或盖或与其部件形成的空间),且封闭的连续空间大于0.03m3,内部尺寸均不小于150mm,则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应设单个开口面积为650mm2且相距至少150mm的两个不受阻碍的通风开口,或设一个将两个650mm2开口及之间间隔区域扩展为一体的有等效面积的通风开口;将家具放置在地板上任意位置,且靠在房间角落的两个相交90°角的垂直面时,通风口应保持不受阻碍。通风口可装上透气性良好的网状或类似部件;

  盖、门及类似装置不应配有自动锁定装置,按7.5.6(关闭件试验)测试时,开启力不应大于45N。

   g) 软体家具应面料无破损,无断簧,缝边无脱线,铺垫料无破损或移位;

   a)除在离地面高度或儿童站立面高度1600mm以上的区域外,产品不应使用玻璃部件;

   c) 产品中抽屉、键盘托等推拉件应有防拉脱装置,防止儿童意外拉脱造成伤害;

   d)所有高桌台及高度大于600mm的柜类产品,应提供固定产品于建筑物上的连接件,并在使用说明中明示安装方法;

   e) 除转椅外,安装有脚轮的产品应至少有2个脚轮能被锁定或至少有2个非脚轮支撑脚;

   f)产品中绳带、彩带或绑紧用的绳索,在(25±1)N拉力下,自由端至固定端的长度不应大于220mm;

   g) 转椅气动杆不应自动升降或升降不顺,气动杆与其他配件应配合良好。

   5.2.2产品木制件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18580的要求(产品质量标准对甲醛释放量有要求的,按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执行)。

   6.1应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标示产品适用年龄段,即:“3岁~6岁”、“3岁及以上”或“7岁及以上”。

   6.2如果产品需安装,应在使用说明中标示“注意!只允许成人安装,儿童勿近”的警示语。

   6.3 如果产品有折叠或调整装置,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警告!小心夹伤”的警示语。

   6.4如果是有升降气动杆的转椅,应在产品适当位置标示“危险!请勿频繁升降玩耍”的警示语。

   6.5以上警示语中“危险”、“警告”、“注意”等安全警示字体不小于四号黑体字,警示内容不应小于五号黑体字。

  试件应放置在平板或平整地面上,采用精确度不小于1mm的钢直尺或卷尺进行测定。尺寸偏差为产品实测值与标识值之间的差值。

  应在自然光或光照度为300lx~600lx范围内的近似自然光(例如40W日光灯)下,视距为700mm~1000mm内。存在争议时由三人共同检验,以多数相同结论为检验结果。

   7.3.1275%压缩永久变形试验按GB/T6669-2008中试验方法A的规定进行。试样厚度25mm,取样部位为试件座面,也可以在与检验样品相同的材料上取样。

  方法一:采用误差不超过±1%的木材含水率设备做测定。任选三个不同位置的部件,在每个部件上,选择距离部件边缘100mm以上的任意三点测定,记录最大值作为该部件的含水率。计算三个部件的含水率平均值,即为试件的木材含水率。

   当检验结果有异议或仲裁检验时,应按方法二测定。

   c) 利用圆角规测量倒圆半径,利用软尺测量倒圆弧长。

  按表4(略)所示的力值及锥头直径大小的滑规测定,观察锥头是否通过。锥头为塑料或硬质、光滑材料制造成,其中直径5mm、6mm锥头的公差为(+0、-0.1)mm,直径12mm锥头的公差为(+0.1、-0)mm。

  将产品正常摆放于水平的试验平台上,抬起产品使其以任何方向倾斜于水平70°±1°,观察产品是不是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将产品置于倾斜角为10°(+0.5°、-0°)试验平台上,调整折叠装置至其最不利的位置,锁上锁定装置。将(50±0.5)kg的负荷加载于儿童可能乘坐以及折叠装置最不利位置(如有需要,负荷可加以固定),保持5min,观察产品是不是折叠或锁定装置是否失效。

  当翻门或翻板处于开启位置时,在翻门或翻板最容易关闭位置,向其正常关闭方向施加一个力,并记录此力值。

  如图2(略)所示,当盖、门及类似的关闭件处于关闭位置时,在离内表面几何中心点25mm以内位置,向其正常开启方向施加一个力,并记录此力值。

   7.6.1 产品的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量测定按相关家具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

  检验分为出场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交货时进行的检验,检验项目见8.2.1;型式检验应包括本规定要求的全部项目。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因批量大,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抽样检测验证的方法依据GB/T2828.1-2003中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质量接收限(AQL)为6.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5(略)进行。

   a)正常生产时,应定时进行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从近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份样品,1份送检,1份封存。

   检验程序应遵循尽量不影响余下检验项目正确性的原则。

  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达不到合格品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产品使用说明的主要内容编制应符合GB5296.6的规定,内容至少应包括: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加以必要的防护,防止污染、虫蚀、受潮、暴晒。